可转换债券的法规基础 /b>
《公司法》第172条指出,上市公司若欲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股东会作出决定,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详述转换的具体措施。随后,第173条进一步规定,债券发行后,公司需依照规定进行股票换发,债券持有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进行转换。此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首次将未上市创业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纳入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
私募办法中可转换债券补充 /b>
《私募办法》对“可转换债券”进行了详细说明,这包括上市公司发行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以及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依据推动资本市场多级发展的原则,私募股权基金是不允许参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交易的。然而,如果符合“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要求,私募基金可以将其作为投资对象,甚至可以将全部资金用于此类资产的投资。
非交易所交易可转换债券现状 /b>
非上市公司若想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且不在交易所交易,目前尚无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可能导致发行实际上无法进行。基金业协会承认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转股条件的债权,即所谓的“可转债”。但监管机构将这类投资视为“债权投资”,并且通常情况下,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不同类型可转换债券投资规则 /b>
这类债券由上市公司发行,交易活动仅限于非公开发行的场合、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特定方式,不允许进行公开发行的交易。相反,非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债券则可以进行自由的买卖。至于那些以“可转股债权投资”形式存在的转换债券投资,若债权尚未收回或未转为股票,建议将其投资额度控制在基金总规模的20%以下。
创业投资政策相关争议 /b>
创业基金的政策明确要求进行股权投资,然而,对于包含转股条款的债权投资,究竟归类为“准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各方看法不一。这种分歧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监管政策的执行带来影响,所以,对这一问题进行清晰界定十分关键。
满足可转债投资需求的路径 /b>
为了满足市场对真实可转债的投资热情,我们或许应当适度放宽非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门槛。这样一来,众多非上市公司便能更便捷地发行可转换债券,这不仅能够满足投资者对多样化投资的渴望,还有助于资本市场迈向更加多元的发展方向。
关于这类投资,是否应归类为“准股权”还是“债权”,众说纷纭。你有什么看法?不妨在评论区留言。另外,别忘了点赞并转发这篇文章。